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
目录:
- 第一章 总则
- 第二章 制定方案、报名与资格审查
-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
-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
- 第五章 任职
-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,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,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《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。中层干部是指乡镇和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。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县委、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,县人大、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,县法院、检察院的中层干部,乡镇党委、政府的中层干部。选拔任用中层干部,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。是否实行竞争上岗,由本单位党委(党组)决定。
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,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,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。
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原则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,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。
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。
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:(一)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;(二)报名与资格审查;(三)笔试、面试;(四)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;(五)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;(六)办理任职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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