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委(党组)推进全面从严治_实施意见
按照《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》《中国_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和《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》,为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落实中国xxxx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委(党组)推进全面从严治_工作要求,制定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构在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定位
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_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,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。_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,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,在协助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承担着重要使命和责任。当前,中国xxxx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协助党委(党组)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仍需明确定位,存在协助意识不强、协助工作开展不到位、“两个责任”协同发力缺位等情况。
(一)正确把握主体责任和协助职责。纪检监察机构担负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_具体任务,履行协助任务的前提是党委(党组)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。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构的定位是“协助”而不是“主抓”,不能主次颠倒,代替党委(党组)履行主体责任。没有主体责任的履行就没有对主体责任的协助,要切实做到协助不包揽、推动不代替、到位不越位。
(二)正确把握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。纪检监察机构要立足监督专责做好协助工作。履行协助职责侧重于对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辅助、推动;履行监督专责侧重于对党委(党组)及其工作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。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都应以促进主体责任履行为共同目标,将坚定落实监督、执纪、问责作为前提和基础。
仅展示672字,全文共3158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