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文写作中常见标点符号误用例析
标点符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,也是公文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。笔者在公文审核过程中,经常碰到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,归纳起来,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以下十二个:
常见错误一: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
例1:
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及相关要求。(错误)
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及相关要求。(正确)
例2:
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“警务室”、“护学岗”、“安全网”建设,落实护校制度。(错误)
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“警务室”“护学岗”“安全网”建设,落实护校制度。(正确)
解析: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、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。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,宜用顿号。
常见错误二: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
例3:
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(2013-2015年)。(错误)
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(2013—2015年)。(正确)
例4:
要加快工程进度,确保科技园3-5年内建成。(错误)
要加快工程进度,确保科技园3~5年内建成。(正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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